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通過增訂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主管機關得適時調整各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國外投資額度。全案提報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提交黨團協商。

財政委員會參照立委曾銘宗等17人提案,並經協商後採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擬建議條文文字。金管會表示,現行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的核給,主要依據保險業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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